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黑龙江航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佳木斯、黑河市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航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取2002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龙航字﹝2003﹞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黑龙江航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比例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402万元。所属企业按标准(见附件)上缴的管理费准许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集团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黑龙江航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所属企业 金额 所在地
1 哈尔滨船务公司 37.6 哈尔滨市道外区
2 佳木斯船务公司 65.7 佳本斯市
3 哈尔滨轮船公司 3.88 哈尔滨市道外区
4 哈尔滨港务局 33.4 哈尔滨市太平区
5 佳木斯港务局 19.5 佳木斯市
6 黑河港务局 49.5 黑河市
7 沙河子港务局 8.4 方正县
8 同江港务局 6.96 同江市
9 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抚远港务局 1.5 抚远县
10 黑龙江海运公司 56.66 哈尔滨市道外区
11 黑龙江省航运物资供应公司 92.5 哈尔滨市道外区
12 黑龙江航运房产管理中心 2.9 哈尔滨市南岗区
13 黑龙江航运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公司 10.1 哈尔滨市道外区
14 黑龙江龙航砂石有限公司 13.4 哈尔滨市道外区
合计 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