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要求,经认真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
销售应税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2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各市、地国税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后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的起征点。并由市(地)财政局、国税局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备案。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