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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粮食厅关于规范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计委、工商局、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省司法厅:
  为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的流通秩序,现就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使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粮食,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非一般纳税人的粮食,一律使用“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二、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从事粮食经营、加工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销售粮食,一律使用“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三、自2003年7月1日起,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一律停止使用“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和“批发市场交易证明”。各地国税局和工商局要做好“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和“批发市场交易证明”的收缴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四、其他事项按照黑计市场﹝1998﹞95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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