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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对2004年上半年所需专用设备数量,各市地局要于2003年9月18日前报送省局(流转税处)。自2004年起,各市地局于每年4月5日和9月5日前将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本地区所需专用设备数量报送省局(流转税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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