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农产品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注释:
本法规第一条被以下法规废止: 参见: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9﹞1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收购税收管理,维护农产品收购市场的正常秩序,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个人和由农村村委会成立或由农民自发形成的组织,以为农民服务为目的,采取沟通农产品销售渠道、提供运输、负责结算等形式,帮助农民销售粮食,并相应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行为,不属于农产品经销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凡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在收购农民自产的农产品时,必须按规定使用黑龙江省收购业统一发票(粮食收购专用),不得以其它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作为记账和抵扣凭证。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