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各地要组织广大干部学好文件,深入学习和领会《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熟悉和掌握有关涉及促进农民增收的税收优惠政策,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做好这项工作,不折不扣地把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工作中去。
二、制定落实意见,公开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组织搞好调查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意见,要把涉及农民的优惠政策汇集起来,采取在办税厅等公共场所张贴公告、散发宣传单,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刊播等有效的方式进行宣传,让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了解促进农民增收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农民尽快富裕起来。
三、抓好督促检查,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检查,检查已有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有无出台违背中央文件精神的涉农文件规定,特别是检查营业税起征点调高这一政策的落实情况。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个大局出发,把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完善监督机制。各地要按13号文件要求,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负责受理举报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政策业务问题,号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省局设立两部电话:0451-53602431(征管处),0451-53602413(个人所得税处),将通过《黑龙江日报》向全省公布。
五、及时反馈情况。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对拿不准、解释不清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不得变通。各地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的有关情况要于2004年3月底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