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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四家卷烟厂重组整合之后调整计税方式的通知

哈尔滨市、牡丹江市、绥化市地方税务局,海林市、穆棱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我省哈尔滨、海林、穆棱、绥化卷烟厂重组整合,成立哈尔滨卷烟总厂,取消海林、穆棱绥化卷烟厂企业法人资格,为哈尔滨卷烟总长的三个分厂,实行统一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因此纳税主体发生变化,纳税方式也相应改变。为做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涉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哈尔滨卷烟总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基数同意计税,按省国家税务局黑国税函【2004】24号通知中确定的分享比例,由总厂和个分厂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原入库级次不变。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仍按原缴纳方式,分别由总厂和各分厂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印花税统一由哈尔滨卷烟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比上年增收的税额,总厂可按各分厂2003年实际缴纳的印花税额作为计税参考基数,下拨各分厂,由各分厂分别向其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个人所得税由总厂和各分厂按实际发生额代扣代缴,并分别于每月初向其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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