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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学校和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界定问题》(黑地税发〔1996〕248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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