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农产品销售专用章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黑国税函﹝2003﹞19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产品销售发票管理,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省局决定启用“农产品销售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销售专用章”的规格、字体、字号、颜色:
(一)规格:40mm×15mm;
(二)字体:宋体;
(三)字号:4号字;
(四)颜色:大红色。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除粮食以外的农产品时,必须给购货方开具加盖有“农产品销售专用章”的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
三、各市、地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必须将“农产品销售专用章”逐联加盖在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左上角空白处,检验合格后,方可发售使用。
四、“农产品销售专用章”由各市、地国税局自行刻制和管理。
五、各市、地国税局要在4月10日前将刻制的“农产品销售专用章”印模报省局(征管处)备案。
六、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农产品销售专用章式样(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