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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提出的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经全省营业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减免税营业税问题
  (一)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从2003年1月1日起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减免税款实行先征后退,由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三)黑地税发〔2002〕106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中有关营业税减免的规定废止。
  二 、物业公司向客户收取取暖费征税问题
  物业公司在从事物业管理的同时,又向客户提供供热服务并收取取暖费,其取暖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农民承包的耕种土地被征用取得的补偿费征税问题
  农村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村委会行使管理权,用地单位使用农村土地时,由村委会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村委会从用地单位取得的补偿费部分或全部补偿给承包土地的农民,村委会从用地单位取得的补偿费属土地出让收入不征营业税;村委会收回农民土地使用权给予农民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
  四、输变电工程的设备认定问题
  输变电工程的设备认定,参照对农村电网改造设备的界定范围执行。
  五、关于殡葬服务收入征免税范围界定问题
  随着殡葬事业的改革,殡葬服务的项目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对殡葬服务期间殡仪场所为参加葬礼人员提供的餐饮、旅店收入、停车场收入以及娱乐用品的租赁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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