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研究,现将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进行,意见不致的,报上一级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认定。
二、已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要由评定的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行文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三、纳税信用等级证书由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监制,由评定的国税局、地税局联合颁发。
四、纳税信用等级匾牌全省不统一制订,是否颁发匾牌由各地视情况自行确定,经费自行解决。
五、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经常沟通情况,交换信息,推进纳税信用等级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