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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杜绝行政不作为。欠税公告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期限,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利用各种渠道、载体及时、完整地进行欠税公告,公告前必须进行核实、确认(告知)。
  二、欠税公告的时间。由县(区)地税局进行公告的企业或单位欠税每季末10日内核实、确认(告知),5日内公告;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欠税半年末10日内核实、确认(告知),5日内公告。应由市(地)局公告的,县(区)地税局应于15日内上报,市(地)局5日内公告。
  三、有关要求。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县(区)地税局应随时上报市(地)局,市(地)局汇总上报省局,省局视各地上报欠税户数情况不定期予以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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