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将《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专用发票》纳入统一发票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经委: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客票代售业务收取服务费的发票使用管理,按照发票改版的总体要求,经研究,决定将《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专用发票》纳入统一发票管理,发票名称改为《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经省联运办批准,并取得“黑龙江省客票代售网点许可证”的开展旅客联运业务的企业和非铁路主业开办的铁路客票代售企业,包括铁路多经、集经等开办的客票代理企业,铁路主业开办的铁路客票销售企业和网点,在开展客票代售业务收取服务费时,均需开具使用《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统一发票》
二、同意哈尔滨铁路局《关于申请取消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异地售票)专用发票的函》(哈铁客函〔2004〕543号)提出的铁路运输企业在开展铁路异地售票业务收取手续费统一使用“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专用收据”的申请,不再使用税务发票。原开展铁路异地售票单位使用的《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专用发票》的剩余部分由各铁路分局负责登记造册后,就地移交给铁路主业开办的铁路客票销售企业和网点,在开展客票代售业务收取服务费时继续使用至2005年6月30日止。各铁路分局将移交清单报哈尔滨铁路局汇总后,分别报省经委和省地税局备案。
三、《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统一发票》按新版发票统一要求,进行重新规范(详见附件)。发票统一代码为:223000571124。
四、用票单位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统一发票》,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把关,除按统一发票申请领购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必须出具由省联合运输管理办公室批准发放的“黑龙江省客票代售网点许可证”,主管地税机关方可为其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售发票,要严格管理,限量供应,对用票单位实行“以票控税”的征管措施。
五、《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统一发票》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各市(地)地税局将2005年用票计划于12月20日前报省局征管处。原《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专用发票》延续使用至2005年6月30日止,届时由用票单位将剩余发票登记造册交省经委,会同省地税局统一销毁。
六、省地税局、原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专用发票>的通知》(黑地税联字〔2001〕3号)和《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黑地税联字〔2003〕9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地税局、经委接到通知后,共同配合抓紧进行对当地用票量的调查,地税机关负责做好《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统一发票》供应工作,对用票单位的发票使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促使其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