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信用等级激励与监控管理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特就落实信用等级激励与监控管理措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对A级纳税人的五项激励措施以及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对B、C、D级纳税人的监控措施是否贯彻到位,既涉及到经济环境的优化,又关系到税收征管质量和全社会的诚信建设。各地税务机关务必提高认识,予以高度重视,纳入日程,切实把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二、统一政策。《办法》第十一条(一)项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对A级纳税人“除专项、专案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无特殊情况上级税务机关也要尽量不检查和少检查。
三、依法监控。要按照《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A级以外等级纳税人的监控力度,促使其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信用等级。
四、加强宣传。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向纳税人宣传、解释《办法》中的具体规定,特别是要解释清楚纳税信用等级管理中对不同级别纳税人所采取的激励与监控措施,让纳税人了解、接受这些措施,使其能够自觉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工作。税务机关在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工作中,必须做到让诚信的纳税人得到激励;让不诚信的纳税人受到鞭策或促动,促进征纳双方诚实守信的意识不断提高,提高纳税遵从度。
五、时间界限。按照《办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两年的规定,我省2004年评定的各等级纳税人,在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期间适用《办法》规定的激励与监控措施。
六、强化监督。上级地税局要对下级地税局贯彻执行《办法》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