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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泰华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哈尔滨、牡丹江、绥化、黑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绥化市国税局关于黑龙江泰华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缴纳有关问题的报告》(绥国税发﹝2005﹞226号),经研究同意,自2006年1月1日起,将黑龙江泰华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各地连锁店的增值税预征率由1.2%调整为0.85%。另外,该公司新设在哈尔滨的黑龙江泰华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中药饮片精品哈尔滨店和设在牡丹江市的黑龙江泰华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中药饮片精品牡丹江店,在2006年1月1日前也执行黑国税函﹝2004﹞138号文件,即其增值税缴纳采取所在地按预征率1.2%预征,由总部实行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2006年1月1日起执行0.85%的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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