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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10-19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市(地)局应在每年6月底前按《办法》第二十条五项内容的要求,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纸质和电子两种)上报省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县(市)、区局报送时间由各市(地)局确定。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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