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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恢复征税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黑财综〔2005〕131号)的规定,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质量体系认证收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从2006年1月1日起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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