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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纳税辅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办税对象的不同、法律责任的不同、涉税事项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办税程序和办税内容的辅导,办税程序改变时,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对纳税信誉等级为C、D级的纳税人要定期进行重点辅导,使之能够正确、及时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二、关于纳税咨询的答复时限
  各级地税机关、税务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尽可能当场即时答复,对于不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需县(区)级有关人员明确的,7日内答复;对需省、市(地)局明确的,15日内答复;如需书面(含网络)答复的,应在15—30日内答复。
  三、关于即办事项内容
  即办事项指纳税人当日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办结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
  (一)办理申报缴税。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可当场办理。
  (二)纳税申报方式申请。纳税人自愿选择当场办理。
  (三)发票领购。只要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可直接到发票窗口办理,发票窗口当场发售。
  (四)发票挂失声明。纳税人手续齐全可当场办理。
  (五)发票缴销、核销、报验。纳税人手续齐全可当场办理。
  四、关于限办事项内容及办理时限
  限办事项指纳税人当日在办税服务厅不能办结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
  (一)受理开业税务登记:正式受理为15个工作日办结。
  (二)受理变更税务登记:正式受理为15个工作日办结。
  (三)受理注销税务登记:正式受理为22个工作日办结。
  (四)受理延期申报申请:正式受理为7个工作日办结。
  (五)受理逾期申报申请:正式受理为3个工作日办结。
  (六)受理应纳税额核定:正式受理为30个工作日办结。
  (七)受理代开发票申请:正式受理为5个工作日办结。
  (八)受理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正式受理为5个工作日办结。
  (九)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县(区)局正式受理后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地)局;市(地)局审核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省局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受理异地协查申请:正式受理为7个工作日办结。
  (十一)受理提供出国完税证明:正式受理为7个工作日办结。
  (十二)受理申请退税:正式受理为30个工作日办结。
  (十三)受理饮食业发票兑奖:正式受理为每月征期后顺延5个工作日办结。
  (十四)受理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提支申请:正式受理为7-15个工作日办结。
  (十五)受理企业自印发票申请:
  1.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地)级税务机关;
  2.由市(地)级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级税务机关;
  3.省级税务机关正式受理后3个工作日办结。
  (十六)受理减、免税审批:
  1.由县(区)级审批的正式受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办结;没有审批权限的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2.由市(地)级审批的正式受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办结;没有审批权限的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3.省级正式受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办结。
  (十七)异地使用发票申请:正式受理为7个工作日办结。
  (十八)汇总交纳所得税申请:正式受理为7个工作日办结。
  五、关于税收热点、重点、难点问题的收集
  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收集和研究税收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对于纳税人反映的对全省工作有指导意义以及可供其他地方借鉴的涉税问题,各市(地)地税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省局。
  六、关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各地应加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和指导,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更新有关涉税政策、告知事项。加强对人工座席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使人工座席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受理纳税咨询,提供全面、优质的纳税服务,树立地税机关的良好形象。要建立12366咨询问题的  受理、承办、转办、反馈、督办制度。纳税人通过12366咨询的问题涉及范围较广,各市(地)地税机关要明确职责,建立由分管12366工作的部门统一受理、反馈、督办,其他职能部门转办、处理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能,规范流程。
  七、关于考核与监督
  (一)建立纳税服务责任制。各级地税机关要以满足纳税人合理合法的纳税需求为出发点,以信息化为依托,以征管业务流程为主线,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基础,合理设置服务岗位和服务职责,从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限、公开承诺等方面,细化、量化服务指标,实现纳税服务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建立纳税服务考核监督机制。对内,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机关内部纳税服务考核监督机制,上级地税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进行考核与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实现责任到人、奖惩到位。对外,要建立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地税机关纳税服务质量的评议评价制度,定期征询纳税人意见。
  八、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领导,做到持之以恒,长抓不懈,从思想上、组织上和措施上确保纳税服务工作真正落实和体现在税收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二是加强对纳税服务人员的培训,既要加强税收基本业务和税法的培训,还要注重政治理论、财会、法律、计算机等相关知识以及形象礼仪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三)建立宣传制度。做好宣传送达、咨询辅导是纳税服务的首要任务。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税法宣传制度,完善征纳双方的沟通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利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各阶层宣传纳税服务的性质、内容、作用,宣传各项纳税服务工作措施,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法,熟悉办税程序,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四)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纳税服务各项制度,在省局规定的即办事项、限办事项及时限的基础上,确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有关即办事项、限办事项内容及限办时限,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整体纳税服务水平,赢得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地税工作的支持和好评。
  二○○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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