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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税种的减免税管理,请各单位按照省、市局已有的规定,结合本通知的要求执行。对原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应于每年5月20日之前,接要求书面向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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