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失效,失效时间:2009年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2005﹞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体,在年度终了后应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自行汇算清缴,对全年应纳的所得税额进行自核自缴,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做好组织、管理和辅导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对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果进行审核、评估和检查。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采取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宣传、辅导培训、纳税人自行汇算,自核自缴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自缴税款的方式进行。受理企业所得税代理申报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按哈地税发﹝2002﹞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对各类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备案,方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要提供税务机关审批的文件及相关备案资料;对不能提供审批文件和备案资料的,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时一律不予税前扣除。
五、各单位要严格审核、审批企业报批的各种税前扣除项目,并做好已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需报批的财产损失、减免税等事项,必须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内按规定的权限、时限办理完结。对不需报批的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工效挂钩、业务招待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备案项目,按照《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受理审核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执行相关税前扣除政策的申报,认真把关,及时办理。
六、在汇算清缴期间,不再组织专门的汇算检查,各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将企业所得税检查纳入到当年的检查计划中。
七、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要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于6月10日前报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八、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哈地税政二字﹝1998﹞第37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