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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分类管理,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内容,是对企业所得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根本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所得税税源状况,制定适合征管实际的分类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地区的税源实际情况和现有的征管力量,综合考虑和交叉运用《通知》中提出的分类方法,确定具体的分类标准和分类认定程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纳税人进行类别划分,真正把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省局(企业所得税处)。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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