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管秩序,公平不同地区纳税人税负,借鉴兄弟省(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管经验,减轻我省居民纳税人税负,现对黑地税发﹝2006﹞73号文件中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按“孰低原则”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一律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含普通住房、商服用房)对其核定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税务机关对其据实征收低于核定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应查实征收。房屋装修及修缮费用扣除标准:
(一)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按最高扣除限额15%扣除;
(二)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扣除。
上述扣除比例按评估价计算扣除。售房人可不必提供发票。
三、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税务机关对其据实征收高于核定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一律按评估价的1%核定征收。
四、各征收机关严禁人为增设审核项目及向纳税人索取与房产交易征税无关的各类证件。
五、此文件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