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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货运发票税控系统顺利推广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是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强化增值税和营业税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由主管局领导负责的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科(处)牵头,相关科(处)配合。要积极开展舆论宣传,对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解释工作,确保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推广运行有关要求
  (一)推广时间。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带税控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停止使用不带税控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各地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系统推广所有相关准备工作。
  (二)运行环境准备。各地要做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与征管系统的接口衔接工作,安装好税务端后台和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税务机关作好企业纳税人的自开票税控软件及自开票培训教材的下发工作。
  (三)为了保证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的顺利推广,省局信息中心编写了《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应用技术辅导材料》(随文下发),请各级网络管理员认真学习领会,并认真遵照执行。
  (四)票证准备。各地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及时将新版货运发票、税收票证发放到用户,以满足推广工作的需要。
  (五)税务机关在代开新版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先缴税、后开票”的要求执行。
  (六)税控装置采购。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税务机关必须购买税控盘,根据需要购买传输盘。产品价格:税控盘、传输盘分别为690元,每个税控盘、传输盘另收100元服务费。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到货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并在产品到货10个工作日内验收,以传真方式向供货单位提供《货物验收清单》,自开票纳税人直接将货款汇入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凭汇款凭证到市(地)地方税务局领取税控盘和传输盘,并进行初始化,市(地)地方税务局要将购货单位逐一登记,将登记清单分别传至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以便开具发票。
  (七)培训工作。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按照省局的培训要求,根据当地实际,做好相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工作。
  (八)设置岗位、明确职责。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以后,要根据有关业务操作流程设置相应岗位,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保障系统的顺利、有效运行。
  三、其他事项
  全面推广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期间,省局将安排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服务支持,帮助各地开展推广工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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