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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涉外业务报告和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

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明确征管业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际便函﹝2007﹞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明确征管业务报表报送方式的补充通知》(际便函﹝2007﹞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有关报告、报表的报送方式、时限、内容明确规定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需要上报省局的报告、报表及报送方式、时限
  (一)涉外企业所得税年度分析报告应在每年6月30日前用正式公文上报,同时报送《涉外企业所得税分性质、分行业情况表》(年度分析用),报表数据由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生成。涉外企业所得税季度分析报告应在季度终了后的次月19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通过电子信箱报送。涉外企业所得税月度分析表应在次月6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通过电子信箱报送。全口径的涉外税收分析报告应在每年的1月13日前和7月13日前通过电子信箱报送。
  (二)情报交换工作总结及《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统计表》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用正式公文(纸质文件并标注秘密字样)上报。向美、日、韩、加、澳5国提供的自动情报要按照《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附件9填表说明的要求制作,并随《向缔约国提供自动情报情况表》及情况说明应在每年的5月底前上报(软盘)。
  (三)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总结及《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用正式公文上报。
  (四)涉外税收工作情况年度报告(年度总结)及《国际(涉外)税收机构及人员统计表》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用正式公文上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重申定期上报国际(涉外)税收工作情况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际便函﹝2002﹞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重申定期上报国际(涉外)税收工作情况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际便函﹝2002﹞35号)规定,随年度报告报送的报表只保留《国际(涉外)税收机构及人员统计表》。
  (五)涉外企业税务审计工作总结(内容含联合税务审计开展情况)及《涉外税务审计汇总表》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用正式公文上报(总局将原际便函〔2002〕35号规定报送的《涉外税收日常(专项)检查汇总表》改为《涉外税务审计汇总表》)。
  (六)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亏损企业和零申报企业调查报告及相关报表应在每年的6月底前用正式公文上报。
  (七)反避税工作总结应在每年的11月底前用正式公文(纸质文件并标注秘密字样)上报。《外商投资企业关联关系统计表》应在6月底前上报。
  (八)联合年检工作报告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应在每年的7月底前用正式公文上报。
  二、暂停报送的有关报告和报表
  从2007年起,各市(地)局暂停向省局报送《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涉外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利润统计表》(季度分析用)和每年1月18日前要求上报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年度分析报告。
  上述报表和报告暂停报送后,各市地局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244号)要求,建立专人负责的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制度,对辖区内的涉外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规范的月度、季度和年度分析,切实保证涉外企业税收收入足额、及时入库。
  另外,自2007年度起暂停报送《自动情报核查统计表》。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报送的各类报告应包括有特色、值得总结和借鉴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二)各市(地)局在报送报表时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表样格式上报,不得随意修改。
  (三)各市(地)局在报送税收分析报告时,要严格按照国税函〔2006〕244号规定的各项内容进行报送,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分析应包括:收入、成本、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季度预缴情况和全年收入情况。在分析时,要对上述指标变化原因进行比较详细、系统的分析,要说明增减的因素。
  (四)省局将对各市地上报的报告、报表等情况定期进行汇总通报,重点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时效性,对于报告和报表质量较低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以前文件有关上述报告、报表的报送时限、方式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明确征管业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明确征管业务报表报送方式的补充通知
  3.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报送征管业务报表表样
  4.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报送征管业务报表明细表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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