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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齐齐哈尔市百江燃气有限公司收取集资费﹝初装费﹞适用营业税税目的请示》的批复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齐齐哈尔市百江燃气有限公司收取集资费(初装费)适用营业税税目的请示》(齐地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煤气公司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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