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交联运车辆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自市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征收管理的通知》(哈税发〔2007〕66号)以来,各单位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近期,各局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了一些政策管理方面的问题,需要市局给予明确。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省交通哈尔滨征费处代征税款的问题
省交通哈尔滨征费处只代征个人(个体)货物营运车辆税款(不含自营车辆)。
二、关于公交联运车辆定额的问题
根据市区公交联运经营的实际情况,增加一档定额。
公交联运(企业)车辆线路单车月纳税定额表
等次 月份营业额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附加费 合计
四等线路 8000元 240元 16元 9元 265元
公交联运(个体)车辆线路单车月纳税定额表
等次 月份营业额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附加费 个人所得税 合计
四等线路 8000元 240元 16元 9元 92元 357元
以上规定,县(市)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