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保险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各省级财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为全国统一发票,套印全省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统一管理,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发票承印单位印制。(样式详见附件)
二、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均为四联制,其中: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颜色为绿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颜色为绿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红色,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颜色为蓝色,第四联业务联印色为蓝色,采用60克普通打印纸印制。
三、按照全国统一代码编制规则,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电脑票发票代码为223000811006,手工票发票代码为223000811007,第六、七位为年份代码随印刷年份而变动,发票号码均为八位印刷顺序号,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均采用哥特字体印刷。
四、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 2004﹞83号)文件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地税发票工本费尾数问题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107号)文件的规定,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电脑票每份收取工本费0.90元,手工票每本收取工本费27元。
附件:1.《保险业专用发票》(电脑票)
2.《保险业专用发票》(手工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保险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