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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和收费票据﹝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和收费票据(发票)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与票据领购、使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
  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申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和办理收费许可证时,应向物价部门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物价部门应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中“业务范围”确定的事项作为核批的依据之一。审批文件抄送地税部门备案,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要纳入税收管理。
  二、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使用范围的划分
  (一)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4﹞143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资产)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二)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所取得的收入(财政拨款除外),除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票据外,一律使用税务发票。
  三、购领票据(发票)的方法
  1、 购领税务发票的方法
  领购发票实行“发票领购簿制度”。根据哈编办联发﹝2007﹞2号文件规定,有应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法人,凭《法人证书》依法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发票领购簿》。收费单位凭《发票领购簿》购买发票。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据《法人证书》中确定的“业务范围”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确定的项目标准发售发票,不得超范围发售发票。
  2、购领财政票据的方法
  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购领财政票据时须持同级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到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凭证购领票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地税、财政和物价部门要加强配合,财政部门在转发国家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时,抄送地税部门;物价部门审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和办理《收费许可证》时,收费单位必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否则不与受理审批。
  五、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对《黑龙江省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的监管,《黑龙江省单位往来结算票据》只用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往来款项结算业务,不得用于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如发现用《黑龙江省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代替财政收费票据和税务发票使用者,财政、地税部门将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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