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统一发票种类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文件精神,适应“一窗式”管理的需要,切实减轻地税机关的工作负担,省局决定对我省地税现使用的黑龙江省统一发票种类进行简并,由21种76个面额简并为15种47个面额,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刮奖)”(6个面额)、“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刮奖免税)”(6个面额)和“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免税)”(9个面额),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或“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机打)。
二、废止“黑龙江省娱乐业定额统一发票(刮奖)”(6个面额),统一使用“黑龙江省娱乐业定额统一发票”。
三、废止“黑龙江省旧机动车辆交易服务统一发票”,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机打)。
四、废止“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专用发票”,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对铁路客票代售网点发票的领购、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仍应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将<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专用发票>纳入统一发票管理的通知》(黑地税联〔2004〕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上述废止发票可延续使用,用完为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