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棚户区改造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34号)精神,切实加强棚户区改造税收管理,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偿还原拆(搬)迁面积房屋部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拆(搬)迁工程结束后1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并办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请办理应提交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中标批文、城市建设拆迁审批单、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被拆(搬)迁人身份证、被拆(搬)迁人房屋产权证等有关资料(原件、复印件)。
二、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后,上报县(市、区)局长办公会核准。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具《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偿还原拆(搬)迁房屋面积及金额。
三、各市(地)、县(市)地税机关应在每月终了10日内向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采集棚户区改造中标工程项目信息,并传递给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将信息录入微机,按户设立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台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并对异常信息进行处理。
四、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工程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进行清理核查,对不符合规定享受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