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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做好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工作是《税收征管法》及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对税务人员的基本要求。《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并结合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提高干部职工对保守涉税信息秘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明确岗位责任,增强保密意识,强化管理,完善措施,把保密工作规定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好纳税人及有关关系人的权益。
  二、信息细化,专人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涉税信息的种类。一是要明确保密涉税信息,除《办法》规定的外,还包括纳税人、非纳税人的各项举报内容;二是要明确不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内容;三是要明确披露、提供和查询涉税信息的范围及有关对象等相关内容;四是要明确各岗位相关保密信息内容。要建立专门库房对相关涉税信息的纸制文档进行存放,定岗定责指定专人负责保密信息资料纸制文档的管理。
  三、严格程序,明确职责。各地要按照涉税信息保密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各项业务操作边界。一是严禁无关人员对综合征管软件等各系统进行操作;二是要按照规定披露、提供和查询涉税信息,明确各项工作职责;三是要制定、执行泄密汇报制度,及时掌握泄密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根据造成后果的程度,追究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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