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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深入当地船舶管理部门,进一步了解掌握应税船舶种类、摸清应税船舶底数,建立船舶纳税档案,切实加强各类应税船舶征收管理。
  二、对于船舶管理部门拥有的应税船舶,各地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通知精神,与当地船舶管理部门沟通协商,由其委托代征车船税,并制定委托代征办法;对于其他部门和个人拥有的应税船舶,可由主管地税机关直接征收车船税。
  三、各地要充分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并于6月底前将有关应税船舶的情况以及委托代征的情况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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