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以及《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黑科发〔2009〕59号)有关规定,经哈尔滨市、大庆两个服务外包城市初审与推荐、专家评审、公示及备案,根据《关于核发黑龙江省2009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编号的通知》(国科火字〔2010〕004号),现认定黑龙江省2009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共42家,发证日期为2009年12月8日,有效期为三年。
请各有关部门按照《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的文件精神,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