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锦州银行哈尔滨分行、省农村信用社: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属地化征收管理改革,规范税(费)收票证使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经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决定,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费)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费)收通用缴款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全省地税系统自2011年1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费)收通用缴款书》。主管地税机关对采取转账方式缴纳税收收入、社会保险费(基金)款项的纳税(缴费)人一律使用《税(费)收通用缴款书》;对采取现金方式缴纳税收收入款项的纳税人继续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基金)收入款项的缴费单位和个人,一律使用《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基金)专用收据》,于当日填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费)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汇总缴入在专业银行所开立的“专用账户”。
二、《税(费)收通用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收据)缴税(费)人作完税(费)凭证;第六联(存根)由缴款人送基层税务机关做征管档案资料或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付款凭证)由缴费人的开户银行做借方凭证;收款国库(银行)收到税(费)款后将缴款书第三联(收款凭证)做贷方传票;缴款书第四联(回执)、第五联(报查)由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返税务机关做入库会计凭证。《税(费)收通用缴款书》只适用于转账缴税(费)的单位(人),只能一税(费)一票,不可一票多税(费)。
三、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收收入款项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基金)等收入款项按原规定执行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