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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临时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临时标准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转知所属,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复函》确认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变动标准或扩大范围。
  二、各规格的普通发票种类如下:
  (一)190X85mm规格的普通发票有:
  1、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2、书刊零售统一发票
  3、医药零售统一发票
  4、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5、工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6、工业企业加工修理统一发票
  7、机动车配件销售统一发票
  8、农、林、牧(中药材)收购统一发票
  9、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
  (二)190X105mm规格的普通发票有:
  1、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2、机动车辆维修统一发票
  3、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三)210X297mm规格的普通发票有:
  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四)210X150mm规格的普通发票有:
  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
  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国税局征管处。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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