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制度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省局统一了我省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全省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违规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对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和防止欠税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各地受理和上报企业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情况看,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不够规范、不够统一的问题。为此,省局特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必须符合《税收征收管法》第三十一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各级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一定要按照规定认真审核,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均不得受理、不得上报。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每月10日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下列资料: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
<三>资产负债表;
<四>应付职工工资支出预算和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期进项税金认证结果。
三、《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格式应统一使用青国税征字﹝2002﹞70号文件中所附表格,填制时必须逐份填写,不得复写。表中“基层征收单位”一栏由区(县)级国税局填写意见;“主管税务机关”一栏由州、地、市级国税局填写意见。
四、省局于每月20前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各地。州、地、市局应尽快将审批结果通知相关地区和企业,对未获批准的,应从法定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到期税款的督促入库工作,确保缓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防止欠税发生。
六、对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有关报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各地要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真执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缴纳不少于当期应入库税款的80%后,方可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并且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