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管理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个别基层局办税服务厅在申报征收期内以报税企业较多为由,拒绝办理发票认证,而申报征收期结束后的工作日内又因组织活动的影响,再次未能给予纳税人办理发票认证,导致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90日申报抵扣期限内无法办理认证。省局通过调查了解,目前各地办税服务厅不同程度存在申报期内、临近下班、以及月底等时间段不予办理发票认证和其他涉税事宜。为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第十条的规定“申报征收岗人员应当于每个工作日(包括征期)受理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申报征收岗人员除法定节假日外的每个工作日(包括征期),不得以任何理由谢绝、推诿、拖延办理纳税人发票认证业务及 涉税事宜。
二、从全面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水平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流程和重点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解决纳税服务不到位、税务行政不作为的问题。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质量考核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提高办税服务厅的服务质效、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三、严格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对在纳税服务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不作为,造成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坚决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