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人民政府: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平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