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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我省各级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按规定在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具体申报程序、审批管理权限等,按陕地税发﹝1999﹞153号文件的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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