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注册税务师是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骨干,也是税务机关协税护税、保护纳税人权利的重要力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取决于征、纳双方的共同努力。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是“客观、独立、公正”,他们在代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同时,也减轻了征收机关管理的难度;他们在帮纳税人提高办税质量的同时,也有助于征税机关征管质量的提高。因此,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重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
二、认真贯彻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对下列项目,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一)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税前扣除项目由注册税务师审核出具报告;
(二)各类营业税的纳税申报;
(三)尚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电子申报;
(四)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五)承包、租赁经营者及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六)各类减免税申请及税款缓交申请;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或年检申请;
(八)增值税的零申报和负申报,可由注册税务师审核后,方可申报;
(九)对财务核算不规范,自行申报有困难,多次延误申报或申报不实等,可要求纳税人进行税务代理;
(十)企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性税收减免、延期缓缴等前期调查、文书制作工作经注册税务师办理后报税务机关审批;
(十一)承包、租赁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户建帐建制;
(十二)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培训。
三、税务代理机构及其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必须认真遵守执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双向自愿选择为前提,依法代理,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切实为委托人排忧解难,提供优质服务,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为了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为注册税务师提供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或宣传税收征管的要求,对委托代理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税务机关检查次数。同时,注册税务师应不断提高税务代理及服务质量,使注册税务师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对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不得受理其代理业务,并应向陕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时报告。如发现在代理过程中有违规运作,弄虚作假,损害纳税人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的,要及时上报严肃处理,以保证税务代理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