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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2001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2001年1月起,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的5%提高到6%;单位缴费比例仍维持工资总额的20%不变,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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