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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呆帐损失核销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杨凌区不发):
  接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在税前列支呆帐的请示》(建陕函﹝2002﹞367号),经确认,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2002年度经中国建设银行批准核销的呆帐损失人民币合计171802722.78元、美元合计66820.6元(详见附件)。现就有关核销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成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2﹞277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符合呆帐核销条件的予以核销,不符合呆帐核销条件的要进行纳税调整,并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各成员企业应积极配合,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共同做好呆账损失的核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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