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热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具体问题的通知
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地税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下发后,纳税单位和基层局对如何划分征免税范围多有反映,经调查并经请示上级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并要求如下:
1、享受房产、土地两税税收减免照顾的单位要严格限定在生产型供热企业。
2、科学界定减免税范围,对专门从事供热生产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生产用地,要准确统计房产原值和占地面积;对从事热、电联产等生产型企业,其热、电生产无法划分的房产、土地,2003年度按照当年供热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的比例,减征生产用房房产税和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2004、2005年度暂按上年度供热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的比例,分别减征生产用房房产税和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待年度终了后按本年供热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的比例,减征生产用房房产税和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
3、各主管局要对辖区内供热企业进行认真的实地调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款缴纳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税款的退、免问题,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兑现。
4、认真填报供热企业2003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减免情况统计表,并于7月30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供热企业2003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减免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