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943号)要求,自2006年11月1日起,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三个试点省(市)全面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1月1日起,上述试点省(市)在全省(市)范围内启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带税控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停止使用不带税控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试点省(市)2006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二、包括我省在内的非试点省(市)范围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由上述试点省(市)范围内2006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取得其他非试点省(市)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和试点省(市)范围内2006年11月1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各基层税务机关对于以上数据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上报数据。
三、新版货运发票的抵扣期限仍然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即应在自开票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结束之前申报抵扣。
四、各市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明确岗位职责,尤其在目前我省新旧货运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的过渡期内,要确保货运发票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按照总局统一安排,待我省正式启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后,各市局要根据有关业务操作流程设置相应岗位并制定岗责体系,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要求,保障系统的顺利、有效运行。
其他业务操作规程仍按照国税发〔2006〕95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