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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内民用机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免省内民用机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陕政函﹝2006﹞11号)精神,现对机场集团公司所辖省内民用机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为继续支持省内民用机场的发展,在2006年到2008年底对省内民用机场继续按1999年调整前适用税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期自用房产房产税超过2005年应缴部分,由我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减免。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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