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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陕西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及所属连锁经营机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西安、咸阳、渭南、宝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陕西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关于要求企业所得税在总部汇总缴纳的请示》(陕西惠多利﹝2006﹞10号)。该公司主要从事化肥、塑料原料及制品的销售与配送业务,经陕西省商务厅陕商发﹝2006﹞514号文件认定具备在陕西境内从事连锁经营的资格。该公司在陕西省境内设立的咸阳、渭南、三原、宝鸡经营处,是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上述经营处在经营所在地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第001号)的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陕西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及所属咸阳、渭南、三原、宝鸡经营处符合连锁经营的条件,从2006年度起,由陕西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新增经营处,需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的12月31日前报省局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当中发现下属经营处不符合(财税字﹝2003﹞第00l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的,应从变更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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