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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对《办法》贯彻落实中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关于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简易账的其他情形,我省确定不再设定应设置复式账、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6﹞232号)中涉及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三、各级国税机关在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组织税务干部学习《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建账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办法》。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法规处、征管处)报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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