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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汉中市、安康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报来《关于征收管理费的请示》(陕水电发字﹝2007﹞9号)及有关资料,经研究并审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规定精神,同意其按销售收入2%比例向下属3户企业陕西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略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岚皋滴水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计提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专门用于管理开支,具体提取比例为下属企业销售收入的2%,提取总额应控制在110万元以内。所属企业在比例以内上交的管理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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