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延安、榆林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陕西广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报来《陕西广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运输企业实行费用包干制营运成本认定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广通发〔2010〕27号)。该企业为加强对运输成本的有效控制,以给公司提供劳务的车辆驾驶员为主体,实行单车营运费用包干责任制,将由公司支付的直接用于车辆营运的费用开支,按照实际测算的定额标准支付给驾驶员,由驾驶员掌握使用,实行超支自补,节约归己的管理办法。现根据规定对其包干后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运成本认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前扣除的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支出,应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为证明上述相关性,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票据。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
该公司与费用包干的车辆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驾驶员的费用包括驾驶员代替公司支付的营运消耗费用和个人工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驾驶员代替公司支付的营运消耗费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驾驶员个人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该公司在你局管辖区设立分公司,营运消耗费用请你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扣除比例,并上报省局备案。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