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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文件第三条关于金融业的纳税期限问题,经请示总局现补充明确于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务,包括其同时从事的金融经纪、代理、咨询等业务均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其他纳税人,即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外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它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均按月缴纳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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